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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社:福隆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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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日期:2011/04/12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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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陸海空防逃! 槍案後12小時警發境管通知
沙鹿槍擊案後12小時,警方發出兩名槍手的境管通知,陸海空全面防堵逃逸,但有沒有可能這兩人趁還沒發境管的這幾個小時內出境?警方研判機率不高,主因是案發後他們曾在台北車站出現過,而專案小組目前已經分散在幾個地點搜索,持續循線抓人!


沙鹿槍擊案,台中警方佈線,全力追逮嫌犯中!但陸海空也得協助防堵逃逸!

記者洪彩綸:「以梧棲漁港為例,每天大約有一百搜的漁船進出他們都要先到海巡署的執檢站報到讓岸巡人員登船檢查。」

18日中午發生槍擊,確定了嫌犯身分後,警方19日凌晨,連夜發出了槍手陳威廷和李姓少年的境管通知!

岸巡人員登船,除了要查有無違禁品或夾帶豬肉,對於出海的漁船,更要仔細檢查有沒有人,躲在某些角落!


梧棲安檢所副所長江協達:「我們已經接獲警察局的通知我們會針對出港的船筏加強人員身分的核對及清艙檢查。」

但海巡署只接收到嫌犯名字,沒有大頭照,如果槍手偽造身分,的確可能躲過查緝!

觀光漁船,也要逐一比對名單,因為今年三月,岸巡人員就曾在這兒抓到一名通緝犯!


不過岸巡也會靠這組智慧型港監系統來監控港區週遭狀況,前提是槍手也要有計畫要離境,才可能被發現!

如果不離開台灣,光看他們的逃逸路線,案發前幾乎都靠小黃代步,槍擊後,把租車給燒了,搭火車短暫在台北車站停留,而台鐵一天運量高達64萬人次,雖然可以進出閘門比對服裝,但也可能廁所內換裝,光看他們隨意變換交通工具和路線的逃亡方式,警方要抓人,恐購物怕還是需要點時間!


 車禍無過失者先離開也算肇逃?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留在現場等警方就對了


【綜合報導】發生車禍,究竟能不能離開現場?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蔡正傑於ETtoday新聞雲撰文表示,不論有無過失,都應於現場等到警方來處理後方能離去。

他引用日前一篇車禍新聞表示,「小黃」駕駛計程車載客行經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前往桃園地方法院,在中山路與正光街口等候左轉燈亮起,左轉駛入正光路之際,學生「小玉」為趕公車,竟不顧行走方向燈號為紅燈,突然跑步通過路口,「小黃」因反應不及,所駕駛之計程車與「小玉」發生擦撞,造成「小玉」左腳受傷倒地。「小黃」於車禍發生後,停車查看「小玉」傷勢並臭罵「小玉」違規,「小黃」認為錯不在自己,沒報警處理,也沒有協助「小玉」送醫救治,隨即上車載客離開現場。

本案例重點在於,沒有肇事責任的駕駛需要留在現場幫忙嗎?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立法理由以「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為目的,所保護之法益除單純個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外,尚兼及社會之公共安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所謂之「肇事」,當指客觀上發生車禍,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依前開法令,即有義務採取救護措施及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以行為人對於該車禍之發生具有過失或應負刑事責任為必要。肇事逃逸罪旨在處罰規避肇事責任之逃逸行為,必以行為人駕車肇事後,明知已有人死傷,未對傷者或死者及時救護,即擅自逃離現場,為其構成要件。

以上述案例來看,「小黃」明知駕車擦撞「小玉」,其駕車肇事已致生「小玉」受傷之情形,「小黃」雖短暫留在現場,卻未對「小玉」施以救護協助,亦未報警處理,本案「小黃」駕駛行為沒有刑事或民事責任,但其未採取救護措施,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已涉及社會之公共安全,即屬肇事後逃逸之行為,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保障雙方權益,「小黃」應留在現場並報警處理,才是正確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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